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5-09-30 20:11:4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57-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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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1
五、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1
六、发行人的业务...... 12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8
十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9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19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9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20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1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1
十七、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1
十八、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1
十九、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2
二十、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24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弘信电子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指 发行人或其前身,视文意而定
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有:厦门弘信创业股份有限公
弘信创业 指 司、厦门弘信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弘信创业工场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弘信创业工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华扬电子 指 苏州市华扬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沪弘智创 指 舟山沪弘智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
业
香港华扬 指 华扬电子(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华扬电子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香港燧弘 指 香港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境外控股子公司
香港弘信 指 弘信电子(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的境外全资子公司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发行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章程》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容诚会计师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保荐人/华泰联合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024年审计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 2025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5〕8-134 号”《审计报
告》
《2023年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 2024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361Z0272 号”《审计
报告》
《2022年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 2023 年 4 月 25 日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361Z0362 号”《审计
报告》
《2025 年 半 年 度 报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
告》
《前募鉴证报告》 指 天健会计师 2024 年 11 月 7 日出具的“天健审〔2024〕8-407 号”《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发行股票预案》 指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适用意见》 指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北交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s://www.bse.cn/)
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巨潮资讯网 指 发行人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工商局/市监局 指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系统 指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企查查 指 企查查网站(https://www.qcc.com/)
天眼查 指 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
信用中国 指 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指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站(http://zxgk.court.gov.cn/)
中国裁判文书网 指 中国裁判文书网站(https://wenshu.court.gov.cn/)
查询日 指 本所律师就具体事项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的时间,查询日期为 2025 年 8 月
27 日至 2025 年 9 月 20 日期间具体某一日。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各列表中数字合计与总额不一致 的,系因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157-1 号
致: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申请本次发行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中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的结论意见;与本法律意见书所列示的内容有关的事实材料、查验原则、查验方式、查验内容、查验过程、查验结果、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资料等详见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