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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美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30 17:21:27

公告编号:2025-121
证券代码:873044 证券简称:奥美森 主办券商:信达证券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9月3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公告编号:2025-121
(一)董事,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及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
审查与考核的专门机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等具体职能部门协助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经营重点工作及目标,对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设定及考核等进行原则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议修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
公告编号:2025-121
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公积金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有关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不领取津贴。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工作职务并领取岗位薪酬的董事,按照其职务与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不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不享受补贴或福利待遇。董事因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而产生的费用以及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有关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其薪酬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社保及公积金, 并按照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从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
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
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未勤勉尽责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5-121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9月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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