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乳业: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9-30 16:20:21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中国·内蒙古
二〇二五年九月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 2025 年 09 月 29 日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关联交易
第九章 通知、信息披露及公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信息披露及公告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包头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50200660981342H。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 1 号天
福广场 2 号楼 B 座 22 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905.3 万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2007 年 05 月 22 日至 2040 年 05 月 21
日。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职工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百年骑士,强乳兴农。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动物饲养;牲畜饲养;饲料生产;粮食加工食品生产;食品生产;乳制品生产;饮料生产;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农作物种子经营;生鲜乳收购;兽药经营;农药批发;生鲜乳道路运输;农作物种子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草种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谷物种植;糖料作物种植;草种植;豆类种植;农作物秸秆处理及加工利用服务;畜禽粪污处理利用;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谷物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肥料销售;智能农机装备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纸制品销售;饲料原料销售;牲畜销售(不含犬类);化肥销售;食品进出口;农业机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采购代理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批发;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销售;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企业总部管理;数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可变更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
登记机构”)。
公司股票一律以股东姓名或单位记名。法人持有的股份,应记载
法人名称, 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依据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并指派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币 1 元。
第十九条 本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对发行
的股票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905.3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等情况见下表:
认购股份数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1 包头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300 现金 2007 年 5 月 17 日
2 党涌涛 50 现金 2007 年 5 月 17 日
3 潘玉玺 50 现金 2007 年 5 月 17 日
4 乔世荣 50 现金 2007 年 5 月 17 日
5 田胜利 50 现金 2007 年 5 月 17 日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公司须按有关规定更新
股东名册置于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三)(五)(六)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报股东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并可以依法赠与、继承和质押。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时存在下列情形的, 应当在转让前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二)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三)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四)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
(一)与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
(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