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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鑫科技: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30 16:15: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0095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乐鑫科技”)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3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提请发行人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
(二) 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批复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交所出具了《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上交所对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54号),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与结果
(一) 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2025 年 9 月 17 日,发行人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
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认购邀请名单》”)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等发行相关文件,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后,有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等 11 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具体如下:
序号 新增投资者名单
1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2 上海善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江苏银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4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 上海理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6 董卫国
7 卢春霖
8 陈学赓
9 陈争
10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 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发行申购日(2025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00 前,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或邮寄的方式向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剔除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以及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的主体后,未剔除重复机构,共 20 家)、23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9 家证券公司、11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50 家其他投资者,共计 223 名特定对象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相关附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书》中包含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时间与认购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程序和规则等内容。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内容及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管理办法》和《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决议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备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
(二)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2025 年 9 月 22
日 9:00-12:00)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27 家认购对象提交的申购相关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27 家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提交了《申
购报价单》等申购文件,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上述投资者的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元/股) (万元) 保证金 效申购
1 深圳展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展博 192.00 7,000.00 是 是
多策略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70.00 5,000.00
2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165.00 10,000.00 是 是
产品
158.00 15,000.00
3 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 185.00 5,000.00 是 是
研究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 166.20 5,000.00 是 是
科新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 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自有 175.94 5,000.00 是 是
资金
6 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84.34 5,000.00 是 是
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0.20 15,500.00 不适用 是
166.73 5,000.00
8 董卫国 162.33 5,500.00 是 是
156.53 6,000.00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 182.16 6,000.00
9 理有限公司—振兴嘉杰壁虎一号私 173.28 7,000.00 是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169.59 8,000.00
175.00 5,000.00
10 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5.00 20,000.00 是 是
158.00 25,000.00
11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 185.20 20,470.00 是 是
有孚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2 上海睿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睿郡 185.20 11,800.00 是 是
有孚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序号 投资者名称 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 是否缴纳 是否有
(元/股)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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