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晨科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9 18:47:45
证券代码:300237 证券简称:美晨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29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密州东路 12001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子传先生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 390,247,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64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 0 人,
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933 人,代表股份 28,696,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2%。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 936 人,代表股份 418,943,90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47%。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933 人,代表股份 28,696,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99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33 人,代表股份28,696,7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02%。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参加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向关联方申请融资借款额度并授权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05,378,03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40%;
反对票 1,055,0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48%;
弃权票 708,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66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 26,933,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545%;
反对票 1,055,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67%;
弃权票 708,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89%。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潍坊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上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2、《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416,826,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45%;
反对票 992,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9%;
弃权票 1,125,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 26,578,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6202%;
反对票 992,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78%;
弃权票 1,125,4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3,8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20%。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指派姜爱丽律师、马海杰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