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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股份: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5-09-29 17:00:44

2022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2025 年 10 月 10 日

目录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 1
议案一:......2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2
议案二:......3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神马龙泰科技(泰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3
议案三:......4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4
议案四:......5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
议案五:......23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23
议案六:......27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27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题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神马龙泰科技(泰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六、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议案
议案一: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国家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规定,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鉴于公司连续聘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满 10 年,已达到规定的最长连续聘任年限,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拟聘任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财务报表审计收费 138 万元,内控审计收费60 万元),聘期为一年。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
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神马龙泰科技(泰国)有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持有神马龙泰科技(泰国)有限公司(简称神马龙泰)70%的股权,为其控股方;平顶山神马帘子布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帘子布发展公司)持有神马龙泰 30%的股权,为其参股方。本公司持有帘子布发展公司 98.80%的股权,帘子布发展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神马龙泰为满足 2 万吨/年尼龙 66 差异化纤维泰国项目(一期)
建设需求,拟在国家开发银行取得 10,800 万元项目借款,期限不超过十二年,本公司拟为此项贷款提供全额全程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债务本金金额 10,800 万元。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
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各位代表:
2024 年 7 月 1 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新《公司法》”)正式生效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的有关要求,于 2025 年3 月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正文及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
1.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全文统一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修订《公司章程》正文相关内容并废止《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3.新增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4.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其他监管规则,对《公司章程》正文及附件议事规则的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现将本议案提请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 1:《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附件 2:《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利益分配;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1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利。
权利。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提起诉讼。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3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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