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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冠科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8 15:32:25

证券代码:001308 证券简称:康冠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7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
量为 4 名,股份数量为 458,626,162 股,占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总股本的
65.2078%。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9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25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42,487,500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自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36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02,487,500 股。其中,当时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360,000,0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89.44%,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 42,487,500 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10.56%。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经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 402,487,500 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120,746,250 股,
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523,233,750 股。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总股本 523,233,750 股为
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合计转增 156,970,125 股,
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680,203,875 股。
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已满足。2023 年 8月 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实际可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
起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止。2023 年 8 月 7日至 2024 年 5 月 16 日实际行权期间,
公司激励对象实际行权 6,368,738 份,公司总股本由 680,203,875 股增加至686,572,613 股。
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和《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和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实际可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2 日
止;2024 年 7 月 3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实际可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止。2024 年 7 月 16 日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实际行权期间,公司激励对
象实际行权 14,035,126 份,公司总股本由 686,572,613 股增加至 700,607,739 股。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和《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公告》,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行权期和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满足。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实际可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6 年 6 月26 日止;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实际可行权期限为:自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止。2025 年 7 月 10 日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激励对象实际行权
2,722,122 份,公司总股本由 700,607,739 股增加至 703,329,861 股。
截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总股本为 703,329,861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
份数量为 460,767,6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51%;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为242,562,2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9%。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数量共计 4 户,分别为凌斌、深圳市至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远投资”)、李宇彬、凌峰。
(一)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股东有关股份锁定和转让限制的承诺
凌斌、至远投资、李宇彬、凌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凌斌、李宇彬、凌峰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2、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凌斌、李宇彬、凌峰承诺:“1、如果本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在本人持有 5%以上公司股份期间,本人将持续遵守该承诺。”
至远投资承诺:“1、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遵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承诺的基础上,每年减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2、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股东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凌斌承诺:“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在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2、本人未来不直接或间接经营(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其他企业股权、股份、合伙份额,在其他企业任职)任何与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凡有任何商业机会从事、参与或投资可能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及其子公司。4、本人将促使本人直系亲属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 1-3 项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在本人为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4、股东有关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的承诺
凌斌、至远投资、李宇彬、凌峰承诺:“1、不利用本人/本企业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2、本人/本企业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关联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4、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5、本人/本企业将促使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实体遵守上述 1-4 项承诺。6、如因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在本人/本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5、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凌斌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公司股东大会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回购事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凌斌、李宇彬、凌峰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本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并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各方严格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其在该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凌斌、李宇彬承诺:“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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