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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晨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6 19:38:33

证券代码:300237 证券简称:美晨科技 编号:2025-072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披露
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4),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近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9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柏峰先生、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先生、
李荣华先生、郑召伟先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先生、刘建裕先生、孙淑芹女士、李炜刚先生、徐海芹先生、邵高贤先生、罗旭先生、成君女士: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晨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美晨科技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4 年 9 月,美晨科技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收购郭柏峰等持有的杭州
赛石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石园林)股权,赛石园林自此成为美晨科技全资子公司。2014 年至 2018 年,赛石园林通过虚假采购劳务、苗木等方式虚增工程施工成本及完工百分比,从而虚增收入、利润;通过虚假销售苗木、虚减相关费用、收入成本错记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美晨科技累计虚增收入
143,777.67 万元,累计虚增利润 65,796.49 万元。其中,2014 年至 2018 年美晨科
技分别虚增收入 2,365.78 万元、37,264.15 万元、72,560.51 万元、21,518.84 万元、
10,068.39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2.06%、20.67%、24.60%、
5.53%、2.88%;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292.64 万元、18,854.12 万元、25,957.81 万元、11,742.97 万元、6,948.95 万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17.91%、75.64%、49.78%、15.49%、15.58%。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相关说明、记账凭证、项目合同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郭柏峰时任赛石园林董事长,组织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2012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长,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6 月仍全面负责美晨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未能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李荣华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4 年 10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董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美晨科技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
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郑召伟时任美晨科技董事、总经理、董事长,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时任美晨科技副董事长,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刘建裕参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直接导致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孙淑芹时任美晨科技财务总监,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赛石园林财务工作的控制和管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
李炜刚时任美晨科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徐海芹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
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7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邵高贤 2015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先后任赛石园林副总裁、执行总裁,作为
美晨科技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罗旭 2018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赛石园林董事、执行总裁,作为美晨科技
时任分管园林板块业务的副总经理,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成君 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6 月任赛石园林副总裁,作为美晨科技时任分管
园林板块业务的董事,未能保证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综上,郭柏峰、李荣华、刘建裕、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涉嫌组织或参
与实施赛石园林财务造假,与美晨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张
磊(1977 年 2 月出生)、郑召伟、李荣华、孙淑芹、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
李炜刚、徐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作为美晨科技时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美晨科技 2014 年、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张磊(1977 年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李荣华、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李荣华、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
裕、孙淑芹、徐海芹、李炜刚;对于美晨科技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郭柏峰、李荣华、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郑召伟、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邵高贤、徐海芹、罗旭、成君、李炜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郭柏峰、张磊(1977 年 2 月出生)、李荣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召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四、对张磊(1981 年 12 月出生)、刘建裕、孙淑芹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五、对李炜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六、对徐海芹、邵高贤、罗旭、成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当事人郭柏峰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郭柏峰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不属于触及强制退市的情形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其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9.4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正常、经营稳定、市场客户有序拓展、外部融资平稳推进。对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照监管规定和上市公司相关要求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并将及时按规定披露进展情况。
4、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美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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