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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格精机: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4 19:46:24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健全总经
理领导下经营管理层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企业高效、有序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
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
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
董事会秘书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
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满者;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董
事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第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
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等情况。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六)项情形的,
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有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七)~(九)项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
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五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
人选。
第十二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一) 副总经理:

1. 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
职责;
2.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分管的工作;
3.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 财务总监
1. 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2.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3. 拟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以及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
监督;
5. 审核公司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6. 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预算等。
(三) 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对董事会负责,其工作职
责和义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
的合理注意。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 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
义务。
(七)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
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 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
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九)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有关公司的传闻,及
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
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
推卸责任。
(十)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公司利益
被侵占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
施。

(十一) 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
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
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
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二) 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三) 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要求的其他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
(二)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
机会。
第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
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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