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4 19:45:44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
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负责内部审计的职能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的
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
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
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
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
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
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
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
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审计
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六)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
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为内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
供经费保障和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拥有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事项的会议;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部门)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
料,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
进意见并督促落实;
(四)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
济效益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及严重损失浪
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公司负责人报告;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授权可暂予以封存;对
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
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机构
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和直接责任人,
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
人的建议;
(十)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一)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审计人
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 15 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建
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保存,保存期限应
不少于 10 年。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审计对象主要负责
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对象
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
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加强与行政、财务、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
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
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违纪违规线索应移交问责管理部门,由其核查后
依据相关规定牵头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