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4 19:45:44
证券代码:301338 证券简称:凯格精机 公告编号:2025-038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对《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修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本次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拟修订和新增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需要提交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
1 修订 是
事规则)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6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7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9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0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否
16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7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9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1 制定 否
及变动管理制度
上述序号 1-8 制度的修订及制定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以上制度全文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定及修订的其他治理制度全文。
特此公告。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4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2025 年 9 月)
说明:
1、 全文因条款新增或删除引起的序号变动不再另行说明,制度条款序号依次进行调整;
2、 全文“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不再另行说明;
3、 公司章程其他细微修改或未改变原制度条文原意的修改之处不再做特别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或变更。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研发总监以及董事会同意设置并确定为高级管理人 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同意设置并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公司管
员的其他公司管理人员。 理人员。
第十九条 公司由下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持 第二十条 公司由下述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数、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5,000.00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
序 股份数 股份比例 持股数、占公司设立时总股本的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号 发起人 出资方式 (万股) (%) 出资时间
序 发起人 出资方式 股份数(万 股份比例 出资时间
1 邱国良 净资产折 2,750.00 55.00 2019年10月15日 号 股) (%)
股
1. 邱国良 净资产折 2,750.00 55.00 2019 年 10 月 15 日
2 彭小云 净资产折 1,750.00 35.00 2019年10月15日 股
股
余江县凯格 2. 彭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