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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富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4 18:24:43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5 年 9 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现对主要修订情况做以下说明:
1、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股东大会”表述修改为“股东会”;
2、统一将原《公司章程》中的“监事会”、“监事”删除或根据具体情况表述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3、因新增和删减部分条款,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修订范围较广,不逐条列示。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
表人。 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
秘书、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5,219,271,40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数为 5,219,271,402 股,公司的股本结
普通股 5,219,271,402 股。 构为:普通股 5,219,271,40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司合并; 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者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方式进行。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公司三分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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