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暨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4 17:54:30
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5-088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
暨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金额:
1、汇银木业本次收到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定州法院”)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向阳法院”)分别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各 1 份,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620 万元及相应利息。
2、汇银木业收到向阳法院送达的 3 份《民事裁定书》,涉及同一申请人的1 起案件,合计保全金额为 809.38 万元。
●因涉及上述多项民间借贷纠纷等原因,目前汇银木业 9 个银行账户均被法
院冻结,现有的纤维板及刨花板 2 条生产线均已停产,无法预计汇银木业复工复产时间,对公司生产经营将会造成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 2025 年半年度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汇银木业因民间借贷涉及财产保全及诉讼
事项累计 30 项(其中 1 项已撤诉,该金额按 0 元计算),涉案金额合计约为
15,200.25 万元(诉讼本金,不包括相应利息,最终以收到的立案文书等为准),
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9.82%;已披露涉诉事项累计 28 项(其中 1 项已撤诉),占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42.45%。
以上涉案金额初步判断与公司相关的金额约为 12,996.84 万元,其中收购前的金额约为 10,936.84 万元,收购后的金额约为 2,060.00 万元。随着债权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进一步主张权利,相关金额仍然可能继续增加。经公司初步核查,汇银木业原实控人崔会军、王兰存及汇银木业所借款项流入崔会军、王兰存二人指定收款账户,未流入汇银木业银行账户。公司已成立专项小组,全面核查相关借款的真实性、完整性,聘请了专门诉讼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将采取法律等手段,减少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积极向相关责任人采取追偿手段,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汇银木业收到定州法院、向阳法院分别送达的(2025)冀 0682 民初 7801
号、(2025)黑 0803 民初 2773 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 2 起案件
均由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致,具体涉诉情况如下:
1、原告石静将汇银木业诉至定州法院;
2、原告郭振东将汇银木业、崔会军、王兰存诉至向阳法院,同时向向阳法院申请对被告的到期债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 2 起案件合计涉案金额包括本金 620 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本次资产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
申请人为郭振东的(2025)黑 0803 民初 2773 号《民事裁定书》的情况:
冻结被申请人汇银木业到期债权 8,093,784.08 元。以上冻结期限均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情况
(一)案号为(2025)冀 0682 民初 7801 号案件
原告:石静
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
1、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0,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 2025 年 5 月 25 日至 2025 年 8 月 24 日期间的利息
15,000 元,并以 5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8 月 25 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
按 12%/年利率支付原告利息;
(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 30,000 元;
(4)依法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2、事实与理由
2021 年 2 月 25 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50 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
借到石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 元),自 2021 年 2 月 25 日开始计息,月
利率 1%,三个月结利息一次,被告将款项转款至被告指定账户。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影响其偿债能力,且被告在其他节点关系中发生违约,该违约对原告的债务安全构成威胁,故此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催告还款付息通知,要求其在 2025 年 8 月
24 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此特诉至法院。
(二)案号为(2025)黑 0803 民初 2773 号案件
原告:郭振东
被告:崔会军、王兰存、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
1、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70 万元及以 570 万元基数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清之日时止的利息(按 15%/年利率计算);
(2)判令三被告支付 6 万元律师费;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各项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被告崔会军和王兰存作为被告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从
2013 年 1 月-2018 年 7 月,三被告陆续借款本金 570 万元,期间三被告支付利息。
2022 年 7 月 1 日,三被告与原告共同签署《借条》,确认截止到 2022 年 7 月 1
日,三被告尚欠本金 570 万元,尚欠利息 70 万元,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上述
借款本金按年息 15%计息。同时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因借条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出借人因主张该债权所发生的维权费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借条签署后,三被告未按借条约定
完全履行,支付拖欠的 70 万元利息和支付 2022 年 7 月 1 日-2024 年 7 月 1 日期
间的利息后,570 万元本金及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的利息,三被告就不再支付。
原告多次向三被告索要拖欠的本金和利息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判决。
三、目前因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情况
序 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讼本金 案由 状态
号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于 2025
1 0684 民初 张茂祥 崔会军、 900 万元 借贷 年8月22
2153 号 王兰存 日开庭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2 0636 民初 王三全 崔会军、 3,72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1696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3 0636 民初 王东仙 崔会军、 15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1697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4 0636 民初 王新旺 崔会军、 20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1698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5 0627 民初 赵全来 崔会军、 1,00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3294 号 王兰存
(2025)冀 民间 已立案,
6 0627 民初 刘静超 汇银木业 64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3345 号
尚未收
(2025)冀 高爱萍、 民间 到案件
7 0123 民初 刘岩 汇银木业 400 万元 借贷 相关立
6294 号 案受理
通知书
(2025)冀 民间 已立案,
8 0627 民初 赵会平 汇银木业 42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3384 号
汇银木业、
(2025)冀 王保龙、 崔会军、 民间 已立案,
9 0627 民初 赵会敏 王兰存、 20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3392 号 王聪敏、
胡江华
(2025)冀 汇银木业、
10 0627 民初 王保顺 崔会军、 250 万元 民间 已立案,
3414 号 邢二录、 借贷 未开庭
王聪敏
(2025)冀 民间 已立案,
11 0627 民初 彭雪艳 汇银木业 4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3404 号
(2025)冀 汇银木业、
12 0627 民初 周占雨 崔会民、 1,400 万元 民间 已立案,
3353 号 崔会军、 借贷 未开庭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13 0627 民初 刘建柱 崔会军、 50 万元 借贷 未开庭
3547 号 王兰存
(2025)冀 汇银木业、 民间 已立案,
14 0627 民初 刘玉梅 崔会军、 500 万元 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