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公告时间:2025-09-24 11:51:5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中国境内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6 月 8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
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下发的《关于石
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5〕120038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金杜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定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根据《落实函》中涉及的发行人律师部分的内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相关事项做了进一步核查,并补充了工作底稿,现补充说明并发表意见如下(下列问题根据《审核问询函》有关问题原文摘录):
《落实函》第 1 题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款项规模分别为 244,971.72 万元、216,599.01 万元、
319,488.89 万元和 377,749.17 万元,营业收入规模分别为 478,184.62 万元、
439,076.07 万元、522,924.65 万元和 338,783.99 万元,应收款项占营业收入比例
分别为 51.23%、49.33%、61.10%和 111.50%。自 2023 年 5 月开始,公司与宁德时
代部分交易主体主要采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结算货款。宁德时代为公司第一大客户,公司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应收款项(包括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金额、账龄、回款情况及对应的客户结构,是否存在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结合与宁德时代交易的具体情况,详细说明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的运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其法律效力、结算方式、预期信用风险、贴现情况及历史逾期情
况等,以及这些事项与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对应事项的区别;同时说明相较于以往
发行人接收其预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是否影响公
司应收款项及现金流;在客户集中度较高、发行人对其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况下,结
合对其收款方式变化、公司毛利率持续下降等情况,从而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应收款项(包括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
的金额、账龄、回款情况及对应的客户结构,是否存在应收款项无法收
回的风险
(一)各类应收款项金额、账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应收款(包括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应收票据)明细表
以及期后回款明细、应收票据台账、近三年审计报告等文件,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应
收款项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含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
资,各类应收款项余额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25-6-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应 收
账 款 316,526.74 80.42% 262,547.11 78.93% 181,041.05 80.13% 108,719.64 42.32%
账 面
余额
应 收
款 项 76,945.51 19.55% 69,845.81 21.00% 44,140.63 19.54% 23,244.90 9.05%
融资
应 收 116.46 0.03% 235.83 0.07% 740.59 0.33% 124,922.25 48.63%
票据
合计 393,588.71 100.00% 332,628.75 100.00% 225,922.27 100.00% 256,886.79 100.00%
报告期内,除 2022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相对较大外,应收款项主要由应收账
款、应收款项融资组成,报告期内各类应收款项账龄及回款情况如下:
1、应收账款(包括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包括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账龄及回款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6-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 316,525.98 100.00 262,546.35 100.00% 180,792.45 99.86 108,471.04 99.77
% % %
1-2 年 0.76 0.00% 0.76 0.00% - - 248.60 0.23%
2-3 年 - - - - 248.60 0.14% - -
3 年以上 - - - - - - - -
合计 316,526.74 100.00 262,547.11 100.00 181,041.05 100.00 108,719.64 100.00
% % % %
期后回款 65,762.61 20.78 240,489.30 91.60% 180,868.01 99.90 108,547.37 99.84
情况 % % %
注 1:期后回款统计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下同;
注 2:2022、2023 年未回款金额为当期坏账核销。
2、应收款项融资
报告期各期末,应收款项融资账龄及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5-6-30 2024-12-31 2023-12-31 2022-12-31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1 年以内 76,945.51 100.00% 69,845.81 100.00% 44,140.63 100.00% 23,244.90 100.00%
合计 76,945.51 100.00% 69,845.81 100.00% 44,140.63 100.00% 23,244.90 100.00%
期 后 回 款 3,338.18 4.34% 69,845.81 100.00% 44,140.63 100.00% 23,244.90 100.00%
情况
注:截至期后回款统计日(2025 年 7 月 31 日),2025 年 6 月 30 日未回款情况均为票据暂
未到期,不存在到期未兑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