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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2 19:51:31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5-067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批准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
计划”)。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事项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必要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项思英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股东大会表决权。
(二)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5 年 4 月 19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
议。
(四)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25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授予条件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5 年 9 月 22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符合资格的 14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35.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69 元/
股。
四、本次预留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5 年 9 月 22 日。
(二)授予价格:4.69 元/股。
(三)授予数量:35.60 万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和/或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五)授予人数:14 人。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如下:
类别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量 占公司总股
(万股) 的比例 本的比例
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岗位、业务/技术骨干、 35.60 19.97% 0.13%
关键岗位员工(预留授予合计 14 人)
注: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归属期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50%
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八)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业绩考核每年对应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具体如下:
业绩考核
归属安排 考核年度 目标值(An) 触发值(Am)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100% 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80%
第一个 2025年 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归属期 25.3亿元 23.0亿元
第二个 2026年 公司2026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公司2026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归属期 29.9亿元 27.6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为准,详见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归属期内,公司未满足触发值(Am)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九)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各归属期内,根据激励对象相应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当期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B级及以上 C级 D级
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 100% 60% 0%

各归属期内,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但未能归属的部分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期。
五、本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参数选取如下:
(一)标的股价:12.30 元/股(授予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二)有效期:1 年、2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三)历史波动率:28.98%、25.26%(深证综合指数波动率);
(四)无风险利率:1.50%、2.10%(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五)股息率:2.82%(公司所属申万行业“公用事业-燃气Ⅱ”最近 1 年的年化股息率)。
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 35.60 万股,产生的激励成本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分期摊销,预计对公司相关期间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
激励总成本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257.56 48.52 161.44 47.60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有关。
2、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经初步预计,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对公司相关期间的经营业绩有所影响;另一方面,实施本激励计划能够有效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
六、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股东。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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