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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华燃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22 19:52:07

证券代码:300483 证券简称:首华燃气 公告编号:2025-068
债券代码:123128 债券简称:首华转债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沃邦”)拟以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贷款的方式向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信托”)申请贷款,贷款总金额(即贷款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整(小写:600,000,000 元),贷款期限为 36 个月,贷款用途为补充日常运营资金,最终用于山西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致密气等天然气的合作开采。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中海沃邦在上述信托计划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代表公司与相关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实际担保情况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北京中海沃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7 年 6 月 7 日
3、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 4、6 号 31 幢 02 号
4、法定代表人:王志红
5、注册资本:55,555.56 万元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63748511Y

7、经营范围:陆上采油气、销售(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设备安装、设备维修;销售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不含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机电设备(以审核机关核定为准)。
8、股权情况:
公司直接持有中海沃邦 30.30%股权,通过宁波耐曲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西藏沃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海沃邦 37.20%的股权,公司合计持有中海沃邦 67.50%的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海沃邦股权结构如下:
9、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0、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指标 2025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656,251.54 641,813.58
负债总额 386,757.70 379,161.20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67,924.55 261,023.56
财务指标 2025 年 1-6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86,966.60 102,518.78
利润总额 6,331.10 -20,048.16
净利润 5,365.32 -17,014.11
11、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保证人,拟与债权人昆仑信托签订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金额: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即贷款本金)数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整,主债权本金实际发生额与该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全部利息、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全部罚息、复利、因迟延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应加倍支付的全部债务利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其他款项以及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拍卖费等)。
4、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昆仑信托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昆仑信托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主合同展期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以展期后所确定的主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债务人完全、适当履行了主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终止。
5、本次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正式的协议,具体的担保情况、担保范围及担保金额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6、其他股东担保及反担保情况:
中海沃邦其他股东未按照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中海沃邦未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海沃邦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目的是为了补充中海沃邦的日常运营资金,有利于促进中海沃邦的发展。公司拟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代表公司与相关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实际担保情况以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被担保人中海沃邦为公司持股67.5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均较低。公司能够决定被担保人中海沃邦的生产经营、投融资决策等重大事项,及时了解其财务
状况,充分掌握其现金流变动情况;本次担保目的是为了补充中海沃邦的日常运营资金,最终用于山西石楼西地区煤层气、致密气等天然气的合作开采,资金用途具有合理性,且中海沃邦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所处天然气行业发展前景广阔,公司为其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中海沃邦其他股东未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综上,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35,000.00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 128,000.00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24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67.91%、64.39%,均为公司或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单位提供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余额、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
六、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首华燃气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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