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股东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9 21:02:3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东可在距股东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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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须于董事会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各提案中提出的候选董事资格进行审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董事的情形外,对于符合资格的人选,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将确定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股东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的情形除外。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具体操作细则如下:
(一)与会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的人数;
(二)每个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董事,也可分散投给任意的数位候选董事;
(三)每个股东对单个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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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九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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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非累积)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 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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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