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刚: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9 20:23:24
证券代码:300093 证券简称:*ST 金刚 公告编号:2025-067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2025 年 9 月 19 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羿德”)、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昊电力”)、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型材”)、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刚”)分别收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酒泉中院”或
“法院”)送达的(2024)甘 09 破申 1 号、(2025)甘 09 破申 5 号、(2025)
甘 09 破申 6 号、(2025)甘 09 破申 7 号、(2025)甘 09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
书》及(2025)甘 09 破 1 号、(2025)甘 09 破 2 号、(2025)甘 09 破 3 号、
(2025)甘 09 破 4 号、(2025)甘 09 破 5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2、因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及第 9.4 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金刚”,股票代码仍为“300093”,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3、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7 月 8 日,公司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4)甘 09 破
申 1 号、(2024)甘 09 破申 1 号之一),酒泉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同
时指定由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暨法院启动公
司预重整及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5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及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的议案》,同意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及苏州金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重整;同意申请对上述四家子公司与公司后续重整程序(如有)进行协
调审理。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下属公司
向法院申请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
州金刚分别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2024)甘 09 破申 1 号、(2025)甘 09 破申 5
号、(2025)甘 09 破申 6 号、(2025)甘 09 破申 7 号、(2025)甘 09 破申 8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5)甘 09 破 1 号、(2025)甘 09 破 2 号、(2025)甘
09 破 3 号、(2025)甘 09 破 4 号、(2025)甘 09 破 5 号《决定书》,裁定受
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24 年 6 月 28 日
申请人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7 号第八层 801 房
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
裁定书案号:(2024)甘 09 破申 1 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裁定如下:受理广州旷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裁定受理金刚羿德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25 年 9 月 18 日
申请人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昆仑路 9 号
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
裁定书案号:(2025)甘 09 破申 5 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裁定如下:受理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法院裁定受理欧昊电力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时间:2025 年 9 月 18 日
申请人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奥凯路向南 500
米)
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
裁定书案号:(2025)甘 09 破申 6 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四)法院裁定受理苏州型材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25 年 6 月 10 日
申请人所在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潘龙路 89 号
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
裁定书案号:(2025)甘 09 破申 7 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五)法院裁定受理苏州金刚重整申请概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时间:2025 年 6 月 10 日
申请人所在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采字路 168 号
申请事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 9 月 19 日
裁定书案号:(2025)甘 09 破申 8 号
3、裁定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
州金刚分别收到酒泉中院送达的(2025)甘 09 破 1 号、(2025)甘 09 破 2 号、
(2025)甘 09 破 3 号、(2025)甘 09 破 4 号、(2025)甘 09 破 5 号《决定书》,
裁定受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的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刚羿德、欧昊电力、苏州型材、苏州金刚的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志斌。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郑志斌
联系人:孙律师
联系电话:17718679270、17718679387
联系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园昆仑路 9 号
三、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一)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预重整各项工作,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展了各项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二)投资人招募与遴选工作
为顺利推进公司预重整工作,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遴选的方式确定产业投资人,并最终由产业投资人指定确定中选财务投资人。随后,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组织有关各方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并督促重整投资人依约缴纳履约保证金。
(三)财产调查工作
预重整程序启动后,通过选聘会评选出公司预重整及重整案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及财务顾问机构。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机构正在有序地、积极地推进各项工作。
四、预重整程序和重整程序衔接安排
2025 年 9 月 19 日,酒泉中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后续,管理人将持续履行重整程序中的相关职责,推进重整程序中的各项具体工作。为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预重整期间开展的债权申报与审查、审计与评估、重整投资人招募、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等工作形成的工作成果,将在重整受理后继续沿用。预重整期间报名、确认的重整投资人的资格、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在重整程序中延续,不再重复开展相关工作。
五、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及第9.4 条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被深交所实施叠加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相关规定,
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9 月 22 日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
金刚”,股票代码仍为“300093”,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