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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7 18:31:3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 4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4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 ......5
三、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 ......6
第三节 结论意见 ...... 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本激励计划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锦天城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取值方法造成。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锦天城为出具《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锦天城及锦天城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锦天城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锦天城律师提供了锦天城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锦天城律师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三、锦天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锦天城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上报证券交易监管部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锦天城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一)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吴巍已按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另外六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上述议案。
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核查意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二)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
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6 日为预留
授予日,向 3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此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预留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预留授予日的规定。经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核查,认为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
经锦天城律师查阅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确定的相关会议文件,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确定情况如下: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二)2025 年 9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16 日。
(三)根据公司确认并经锦天城律师核查,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是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 12 个月内的一个交易日,且不为《激励计划(草案)》列明的不得作为授予日的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锦天城律师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获授条件进行了核查。
(一)根据公司确认并经锦天城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
根据公司确认,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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