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上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17 15:47:0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普源精电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胜、嵇坤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337.SH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王胜、居拯
重大事项提示
2025 年上半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1,052.56 万元,同比亏损金额减少 772.17 万元,同比下降 42.32%。报告期内,公司整体市场竞争力稳步提升,由于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处于亏损状态。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波动主要受产品毛利率变动、研发费用金额变动等因素影响。若未来由于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恶化、国内宏观经济形势恶化、行业政策变更、行业竞争加剧、技术迭代更新而公司未能及时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公司研发投入较大的新品未能受到市场认可,可能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公司经营业绩波动;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2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99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327,38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0.88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1,846,331,442.32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6,127,187.19 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德师报(验)字(22)第 00172 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3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39 号),本公司获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00,676 股,每股发行价54.7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89,999,983.96 元,扣除总发行费用人民币 3,206,445.58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6,793,538.38 元。目前募集资金已全 部到位,到位情况已经江苏苏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港会验字[2023]007 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4]1049 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66,377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3.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81.16 元,扣除
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716,831.13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4,283,000.03 元,实际收到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43,396,207.57 元(已扣除券 商财务顾问费用及承销费用(不含税)6,603,773.59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
位,并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具
《验资报告》(众会字(2024)第 08865 号)。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
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持续督导期内
(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 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 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 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的其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 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督导工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
期间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 工作内容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 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 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 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 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 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 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
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
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
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
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息披露。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 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或其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 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时、充分履行承诺。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 信息披露。
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 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
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会等方式,关 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 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本持续督导期间,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 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 重大负面事项。
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项目 工作内容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
项:(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常;(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
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
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
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
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情况,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 等事项。
行信息披露义务。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
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
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一)主要业务
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
风险事件;(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结;(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四)控股 等事项。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
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六)交易所或者保
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
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
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
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
见并披露:(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
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二)核心技术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员离职;(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 等事项。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
现重大纠纷;(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
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六)交易所
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
形。
项目 工作内容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
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
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表意见并披露:(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 等事项。
司法冻结;(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
过所持股份 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三)
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其作出的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 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持公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等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