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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15 20:17:29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5-12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5 年 9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党委......2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四章 股份......6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9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26
第七章 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0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1
第十二章 附则......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进行了规范,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长春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长体改(1993)33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20101243899305A。
第三条 公司于 1996 年 12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股,全部向境内投资人发行,并
于 1996 年 1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ANGCHUN HIGH-TECH INDUSTRY(GROUP)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长春海容酒店及海茵广场写字楼 B 座 2708 室
邮编:13001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肆亿零柒佰玖拾叁万柒仟伍佰贰拾玖元。
第七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公司法》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二章 党委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设置、任期,按党内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等党内法规
和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产生。公司党委由 9 名委员组成,设
书记 1 名,副书记 2 名,其中专职副书记 1 名;公司纪委由 7 名委员组成,
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
公司党委下设办公室,公司纪委下设纪委办公室,配齐配强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务工作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双向交流机制,落实同职级、同待遇政策。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班子。
第十七条 公司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党的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公司贯彻落实;
(三)前置研究讨论公司“三重一大”事项,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公司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
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八)其他应由党委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纪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党委提出意见建议、汇报工作情况,并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
(二)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确保纪律刚性约束。
(三)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突出问题,抓好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函询约谈、责任追究、“一案双查”、专项巡察等制度。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违规违纪党员干部。
(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纪检干部队伍。
(七)其他应由纪委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
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会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党委应积极组织落实公司重大决策部署,做好宣传动员、凝心聚力等工作,团结带领全体党员、职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和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推动公司改革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地方党委要求的做法,党组织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紧紧围绕服务生产经营,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党的组织和工作实现全覆盖。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组织指导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选好配强支部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实施生物医药及相关产业为主,房地产为辅的产业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为用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股东创造效益,真诚回报社会”的经营理念,积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形成生物制药、化药、现代中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房地产业鼎立发展的格局,把公司建成一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回报股东、回报社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及服
务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新药开发、技术转让、咨询服务;物业管理;高新成果转让及中介服务;商业供销业(国家有专项限制经营的商品除外);餐饮、娱乐、旅馆(办时需许可);培训;集中供热;产业投资(医药产业)(以上各项仅限分公司、子公司持证经营)。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施工及维护、企业营销策划、广告策划、社会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销售代理(仅限分支机构持证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各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专项审批的项目未获得批准之前不得经营)*
第四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三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864 万股,成立时向发
起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公司发行 4,188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 61.01%。法人持股 240 万股,占 3.5%,社会公众持股 1,900 万股,
占 27.68%,内部职工持股 536 万股,占 7.81%。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总数为 407,937,529 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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