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信精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5 19:20:1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建优路 8
号精密智造大厦 2 栋厂房 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5,94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412%。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关于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4.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5.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6.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7.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25,971,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 99.94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29,900 股同意,14,200 股反对,300 股弃权,
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 67.3423%。
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以上述第(二)项议案获得通过为前提;由于第(二)项议案已表决通过,本议案表决结果生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征 王霏霏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