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电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5 18:24: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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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53657
致: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以及《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的委托,就通用电梯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审查判断。同时,通用电梯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授予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授予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时,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本次授予所涉及的文件,逐一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了必要的访谈和调查。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二)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
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三)2025 年 8 月 20 日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通用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5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五)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 2025 年 9 月 15 日为
授予日,向 9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二)2025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
过。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后 60 日内的交易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用电梯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于 凌
2025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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