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2 19:46:16
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仲裁”,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认真履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四)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五)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六)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事件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在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和/或报纸披露本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告文稿;
(二)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三)裁定书、判决书或者裁决书;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十二条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和法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签发。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与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有关重大诉讼、仲裁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有关重大诉讼、仲裁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待披露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或报纸上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
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订,同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四)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供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除遵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项下的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重大诉讼、仲裁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诉讼、仲裁、以及已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定期报告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承担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报告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时,应在第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相关公告事宜。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案情、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决书、案件受理情况、案件进展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咨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知悉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披露前,知情人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重大诉讼、仲裁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章 档案保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