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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2 15:56: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规范公司投融资行为, 降低投融资风险, 提高经济效益,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及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控股子公司股权融资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等金融及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进行债权及债务性融资,例如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公司与关联方产生的投融资行为由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约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理财、信托、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其他长期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短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负责证券投资的管理部门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 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证券投资的,公司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五条 公司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战略发展部或公司指定的投资并购小组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提出投资建议, 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二)公司党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长期投资项目需按照《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要求,履行公司党委会研究的前置程序;
(三)按照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初步审核意见, 公司战略发展部或公司指定的投资并购小组组织公司专业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 并形成初步的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各部门在评估时要从各自分管的范围认真进行评估, 提出明确的部门意见, 并在评估报告上签字, 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投资项目评估报告在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核后, 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应从公司发展战略的角度慎重决策;
(五)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以后, 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在讨论表决过程中, 应对项目进行认真审查, 审慎决断, 并在有关决议上签字,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七)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实施,如遇重大调整须及时报请批准。
(八)相关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决策时,需根据投资项目具体情况聘请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咨询;决策投资项目不能仅考虑项目的报酬率, 更要关注投资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要采取谨慎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任命。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项目投资实施方案, 制定项目投资实施计划, 并严格按照计划规定和要求实施。实施中如遇重大调整需及时报请批准。
第九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有权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检查内容包括: 项目进度、投资情况、项目质量、合作方动态、存在问题以及建议等, 并定期形成书面文件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二)公司总会计师审批;
(三)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公司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党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依照《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试行)》要求,履行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的前置程序。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外投融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投资总额或对外借款余额经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 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对外投资总额或对外借款余额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时, 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若所涉
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除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有关投融资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有权对有关投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并进行专项审计, 对违规行为或对重大问题出具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有关投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 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 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 对公
司造成损害的, 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造成损失的, 应向公
司或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投融资事项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 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悖的,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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