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丝路视觉: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0 16:39:12

证券代码:300556 证券简称:丝路视觉 公告编号:2025-071
债券代码:123138 债券简称:丝路转债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40 号)核准,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面值总额240,000,000.00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4,018,867.92元(承销及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共计人民币 4,301,886.79 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经预付人民币 283,018.87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35,981,132.08 元,已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另扣除与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及预付的保荐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308,233.58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3,672,898.50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2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131 号《验资报告》,全部资
金已按照相关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更好地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蓝”)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
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2025 年 9 月 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和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计划用于“重庆涪陵展销中心”的募集资金用于“深圳自然博物馆项目”的实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5-054)。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丝路蓝近日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名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丹江口工程展览馆布展更新
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
深圳市丝路蓝 中国银行股份 无锡 XDG-2019-66 号地块开
1 创意展示有限 有限公司深圳 743279355238 发建设二期项目布展项目
公司 东门支行 龙岗国际艺术中心项目之数
字艺术展馆分包工程项目
深圳自然博物馆项目
四、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市丝路蓝创意展示有限公司
(甲方二为甲方一全资子公司,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于 2025 年 1 月 7 日签订了公司专户 743279355238 资金运用于丹
江口工程展览馆布展更新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无锡 XDG-2019-66 号地块开发建
设二期项目布展项目、龙岗国际艺术中心项目之数字艺术展馆分包工程项目、重庆涪陵展销中心项目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原合同),因公司决定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原合同做出以下变更:
一、修改内容
(一)将原合同第一条:
“甲方二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3279355238,截至 2025 年 1 月 2 日,专户余
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_丹江口工程展览馆布展更新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无锡 XDG-2019-66 号地块开发建设二期项目布展项目、龙岗国际艺术中心项目之数字艺术展馆分包工程项目、重庆涪陵展销中心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修改为:
“甲方二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43279355238,截至 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于公司专户余额为1,753.03万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 9,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丹江口工程展览馆布展更新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无锡XDG-2019-66 号地块开发建设二期项目布展项目、龙岗国际艺术中心项目之数字艺术展馆分包工程项目、深圳自然博物馆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将原合同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48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修改为: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215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二、生效及其他
除本协议变更内容外,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柒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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