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开股份:首开股份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9-09 17:48:21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特别提示: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东会注意事项宣布如下:
1、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2、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3、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4、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时,请举手示意并须征得股东会主持人许可,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内容应围绕本次股东会的主要议题。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指定相关人员代为回答。
5、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将回答股东就本次会议议案的提问或发言。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6、为保证股东会顺利进行,全部股东发言及相关人员回答问题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欢迎公司股东以各种形式提出宝贵意见。
7、参会人员请勿擅自披露本次股东会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等新媒体),避免造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16 日 14 点 00 分
现场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 10 号首开广场四层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9 月 16 日
至 2025 年 9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股权登记日:2025 年 9 月 9 日
三、现场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三)审议议案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规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四)股东提问和发言
(五)股东代表投票表决
(六)监票人员统计投票表决结果
(七)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八)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四、会议议案内容
议题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最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原监事会的职权,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一。
公司现任监事履职至本次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届时,现任监事会成员不再担任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职务。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后,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和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5-065 号)、《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临 2025-066)。
议题 2、审议《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5-065 号)、《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临 2025-066)。
议题 3、审议《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提请股东会审议以下董责险方案:
1. 投保人: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 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以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范围为准);
3. 赔偿限额:不高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
4. 保费:不超过人民币 120 万元/年(具体以最终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 保险期限:12 个月(后续每年可续保或重新投保)。
为提高决策效率,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董责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被投保人范围、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在董责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授权期限为 3 年。
详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5-065 号)、《关于购买董责险的公告》(临 2025-067)。
议题 4、审议《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收到公司股东董事候选人推荐函,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李捷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认为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候选人简历如下:
李捷,1970 年 9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房地产经纪人。2010
年 9 月至 2021 年 8 月,任北京首开仁信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21 年 5
月至 2024 年 7 月,任首开股份副总经理。2024 年 7 月起,任首开股份常务副总经
理。
李捷先生未持有首开股份股票,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本议案须提请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临 2025-065 号)。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
附件一: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11 月版 2025 年 8 月版(本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 织和行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北京市经济体制改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北京市经济体制
革委员会京体改字(93)第 128 号文及 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字(93)第 128 号文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委字 及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京体改委
(1993)第 152 号批准,由北京市房地 字(1993)第 152 号批准,由北京市房
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现北京首开天鸿集团 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现北京首开天鸿有限公司)、北京华澳房产有限公司、北 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澳房产有限公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共同发起并以定向 司、北京市房屋建筑设计院共同发起并
募集方式设立。1993 年 12 月 29 日在北 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1993 年 12 月 29
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业法人营业执照》。1996 年,公司已按照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6 年,公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函 行了规范,并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6]145 号文《关于同意北京宝业房地 京政办函[1996]145 号文《关于同意北产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通知》批准, 京宝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登记的公司依法重新登记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 通知》批准,公司依法重新登记为发起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北京市市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码为 91110000101309074C。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24 年 11 月版 2025 年 8 月版(本次修订)
为 91110000101309074C。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