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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医学: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08 20:44:13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BEIJING KANGDA (XI’AN) LAW FIRM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南路 139 号荣禾·云图中心 7 层、15、24 层
7&15F, Ronghe Cloud Centre, No.139, South Taibai Road, Xi'an, Shaanxi Province, P.R.C
邮编/Zip Code:710065 电话/Tel:029-88360128 传真/Fax:029-88360129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田慧律师、吕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内容及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诚实守信和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统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国际医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开。
(二)2025 年 8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等公
司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5-038)。《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
法和股权登记日等。2025 年 9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公司法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
(三)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09:15—09:25,0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9月 8 日 09:15—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核查,网络投票表决的时间与公告的时间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8 日下午 14:45 在西安市高新区西太
路 737 号西安国际医学中心医院北院区保障楼 5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史今女士主持。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
(二)根据《会议通知》,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 月 3 日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07 名,代表公司股份 792,648,36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4035%,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035%。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计 702 人,代表公司股份 73,452,8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280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08%。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0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4,003,11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3053%,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53%。
(三)经核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 2 名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没有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议案的内容与形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总体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总体表决结果及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总体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
议 案 名 称 占出席本次会 占出席本次会
会议有表决
同意(股) 议有表决权股 反对(股) 议有表决权股 弃权(股)
权股份总数
份总数的比例 份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1.00《关于修改<公
768,957,305 97.0112% 22,913,456 2.8907% 777,600 0.0981%
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改<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 785,118,061 99.0500% 6,765,800 0.8536% 764,500 0.0964%
议案》
3.00《关于修改<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 785,154,994 99.0546% 6,735,867 0.8498% 757,500 0.0956%
议案》
4.00 《 关 于 补选第
十三届董事会非独 785,186,361 99.0586% 6,700,700 0.8454% 761,300 0.0960%
立董事的议案》
注:议案 1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本次 占出席本次 占出席本次
议 案 名 称 会议中小股 会议中小股 会议中小股
同意(股) 东有表决权 反对(股) 东有表决权 弃权(股) 东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股份总数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1.00《关于修改<公
50,312,054 67.9864% 22,913,456 30.9628% 777,600 1.0508%
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改<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 66,472,810 89.8243% 6,7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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