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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日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9:55:45

证券代码:300333 证券简称:兆日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8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进行修订。
为此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修改了公司部分制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制度情况
本次公司修订、新增及废止的公司制度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情况 批准机构
1 《公司章程》 修订 股东大会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大会
3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股东大会
4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股东大会
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6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8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废止 董事会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废止 董事会
1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废止 董事会

11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董事会
12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3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14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5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6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7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8 《内部问责制度》 修订 董事会
19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20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21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22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3 《公司交易审批权限管理办法》 修订 董事会
2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25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7 《内幕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8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2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董事会
30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董事会
3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董事会
32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33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34 《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 董事会
3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新增 董事会
以上列表中批准机构为股东大会的制度,尚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能生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及其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其变更方法按照本章程关于董事
长产生及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4.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书、财务负责人。 本章程所称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法》所指的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公司财务
总监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6.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7.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8. 第十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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