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4 21:45:09
证券代码:301192 证券简称:泰祥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
董事兼副总经理蒋在春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何华强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董事兼 副总经理蒋在春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何华强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66%。 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即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 412,5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42%。(若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 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总数量(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蒋在春 董事、副总经理 825,000 0.83%
何华强 董事、副总经理 825,000 0.83%
合 计 1,650,000 1.66%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股东名称、股份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
(股)
1 蒋在春 206,250 0.21%
2 何华强 206,250 0.21%
合 计 412,500 0.42%
2、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3、股份来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前持有股份
4、减持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5、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本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 412,500 股,即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42%。(若减持期间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6、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9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
期间除外。
7、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上述人员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
三、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报告书》及《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公告书》,蒋在春、何华强做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1、自转板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转板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所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转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转板公司股份。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票另有限制性规定的,本人将遵守其规定。
3、公司转板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2 月 10 日)收盘价低
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本人持有转板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4、本人在公司转板上市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上述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股东严格遵守并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四、相关风险提示
1、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规范后续减持行为。
2、本次减持的实施不存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上述股东将结合市场情况、股价表现以及相关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际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合规减持,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蒋在春先生、何华强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