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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洲药业: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1 18:29:33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5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5 - 2025/9/8 2025/9/8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8 日的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本
次利润分配方案经 2025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及 2025 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5 年中期分红
方案并予以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 年中期分红授权的公告》。
2025 年 8 月 5 日,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制定了如下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拟以截止 2025 年
6 月 30 日总股本 889,446,028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7,736,000 股,即以
881,710,0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0 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股利 176,342,005.60 元。
2025 年半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 176,342,005.60 元;2025 年 1-6 月,公司以
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为 101,991,071.00 元(不含交易费用),现金分红和回购金额合计 278,333,076.60 元,占 2025 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未经审计)的比例为 52.93%。
如在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及股份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年 8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①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81,710,028×0.20)÷889,446,028≈0.1983 元。
②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83)÷(1+0)=(前收盘价格-0.198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9/5 - 2025/9/8 2025/9/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及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中贝九洲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歌德实业有限公司、花莉蓉、林辉潞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人民币。
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指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上市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8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投资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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