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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文化: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20:21:16

证券代码:000802 股票简称:北京文化 公告编号:2025-24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股东会现场召开时间:2025 年 8 月 29 日下午 14:30。
2.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8 月 2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8 月 29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 1 号北京数字文化产业园 C 座公司总部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雳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人员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2 人,代表股
份 165,678,1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1 人,代表股份 165,678,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42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0 人,代表股份 4,968,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9 人,代表股份 4,968,80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94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人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150,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41%;反对 2,03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2307%;弃权 48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4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215%;反对 2,039,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353%;弃权 48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0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197,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25%;反对 2,072,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10%;弃权 40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8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694%;反对 2,072,7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135%;弃权 40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7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0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109,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98%;反对 2,18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165%;弃权 38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3105%;反对 2,181,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950%;弃权 38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94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00 《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051,1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144%;反对 2,501,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97%;弃权 1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4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311%;反对 2,501,3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91%;弃权 1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00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100,7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43%;反对 2,461,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858%;弃权 1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294%;反对 2,461,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01%;弃权 115,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0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0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138,9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674%;反对 2,158,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25%;弃权 38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2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8981%;反对 2,158,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301%;弃权 38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1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00 《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094,0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403%;反对 2,212,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356%;弃权 37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945%;反对 2,212,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330%;弃权 37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725%。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00 审议《关于修订<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088,52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70%;反对 2,184,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5%;弃权 4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7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8838%;反对 2,184,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615%;弃权 40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肖攀、李雪妮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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