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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才股份: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9 18:47:29

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4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2)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4)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第5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6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
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2)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4)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7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8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1)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
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3)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
字;
(4)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
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5)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
回复本所问询;
(6) 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
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7)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
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8)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9)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
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10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
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11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1) 本细则第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
大损失;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
则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12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1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
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第14条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15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
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16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17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18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修订而产生本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19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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