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岳先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29 18:32:5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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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岳先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3、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后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4、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
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刘华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4 年 4 月 29 日至 2024 年 5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
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2024 年 5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议案》。
7、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8、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认为本次授予条件已经达成,同意确认以 2024 年 7 月 3 日为首次授予日,
以 3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8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前
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日,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10、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3
月 27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为人民币 32 元/股,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1.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同日,监事会对截止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12、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日,监事会对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并发表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的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归属及本次
作废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4 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主要内容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
期”之“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的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
属期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7 月 3 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及《山东天岳先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激励计划下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
具体如下:
归属条件 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出具的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025]第 ZA10388 号)、2024 年度内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