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瑞声:海天瑞声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9 17:12:25
证券代码:688787 证券简称:海天瑞声 公告编号:2025-025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 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暨修订、制定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海天瑞声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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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由原北京海天瑞声科技有限公司全
公司由原北京海天瑞声科技有 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原北京海天瑞声
2 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 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
原北京海天瑞声科技有限公司净资 的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
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 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用代码为 91110108776388751R。
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代表人。 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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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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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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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 诉讼方式解决。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
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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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总监。 董事会秘书、技术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8 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6,032.518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6,032.518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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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普通股 6,032.5180 万股,无其 股 6,032.5180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提供任何资助。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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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11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定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 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