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1:02:50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5-052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将不
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相应废止。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
下: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中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62 号和其他有关 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力的文件。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
总监)。 务总监,下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权利。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1 年 5 月 第二十条 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1 年 5
31 日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 月 31 日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公司,变更后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126,194,200 股。 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普通股总数为发起人认购股数及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表所 126,194,200 股。发起人认购股数及占股本总
示: 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 占股本总 占股本
号 (股) 额比例 序 认购股数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合 股东名称 总额比
1 64,359,042 51.00% 号 (股)
伙企业(有限合伙) 例
2 广东通盈创业投资有 7,041,636 5.58% 新疆惠伦股权投资
限公司 1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359,042 51.00%
3 广州暨南投资有限公 4,202,267 3.33%
司 广东通盈创业投资
北京恒力达投资发展 2 有限公司 7,041,636 5.58%
4 有限公司 1,993,868 1.58%
广州真茹投资有限
5 世锦国际有限公司 17,667,188 14.00% 3 公司 4,202,267 3.33%
耀晶国际有限公司 北京恒力达投资发
6 (POP LASER 11,357,478 9.00% 4 1,993,868 1.58%
INTERNATIONAL 展有限公司
CO.,LIMITED) 5 世锦国际有限公司 17,667,188 14.00%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7 台湾晶技股份有限公 10,095,536 8.00% 耀晶国际有限公司
司 (POP LASER
8 香港通盈投资有限公 9,477,185 7.51% 6 11,357,478 9.00%
司 INTERNATIONAL
合计 126,194,200 100.00% CO.,LIMITED)
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台湾晶技股份有限
7 公司 10,095,536 8.00%
香港通盈投资有限
8 公司 9,477,185 7.51%
合计 126,194,200 100.00%
发起人出资方式为净资产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资助。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