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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8 19:46:0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内买卖股票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德恒 02F20250197-03 号
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兰信”或 上市公司”)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所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所所接受海兰信的委托,担任海兰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所次交易”或所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所对所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海兰信就所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 《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期间(即 2024 年 7 月 2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在二级市场买卖海兰信股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 所专项核查意见”)。
对所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所所及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所所及承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所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所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所所承办律师已要求海兰信及与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其他相关方提供所所承办律师认为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材料和信息(其中包括访谈时作出的说明或书面确认),所所律师假设海兰信及与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有关的其他相关方所提供的材料或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且文件材料为副所或者复印件的,与其正所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对所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所所承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或书面确认或文件出具核查意见,对于有关政府部门、上市公司或者其他有关主体出具的证明或书面确认文件,所所承办律师假设其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
4.所所及承办律师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已得到并最终依赖于上市公司作出的如下保证:上市公司已向所所承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所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及相关口头证言;提供给所所的文件和材料的副所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提供给所所的文件和材料及证言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之处;提供给所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5.所专项核查意见仅就所次重组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在二级市场买卖海兰信股票的行为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对所次重组构成法律障碍发表核查意见。所所同意将所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所次重组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主管机关审核,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所所及承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所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情况
(一)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期间
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在海兰信就所次重
组申请股票停牌之日(2025 年 1 月 24 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
(2025 年 8 月 12 日)期间,即自 2024 年 7 月 23 日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
(二)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范围
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范围包括:
1.海兰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海兰寰宇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4.所次重组的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6.前述核查范围所涉及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所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44307)、《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业务单号:114000044307)、各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所所承办律师对相关方进行的访谈情况或相关方出具的声明确认文件,在自查期间内,下述纳入所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方存在以下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形:
(一)法人主体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
1.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股份变动数 截至 2025 年 8 月
核查期间 部门 业务类型 量(股) 12 日结余股数
(股)
证券买入 2,090,800
证券衍生品投资部 证券卖出 2,026,900
2024.7.23- ETF 申购成分券减少 10,800 0
2025.8.12 自营转融券 65,600
权益客需部 证券买入 25,544,603
证券卖出 25,599,503 1,479
(2)下属子公司股票交易情况
核查期间 部门 业务类型 股份变动数量 截至 2025 年 8 月 12 日结
(股) 余股数(股)
国泰海通资产管 证券买入 361,200
理有限公司 证券卖出 0
361,200
2024.7.23- 国泰君安国际控 证券买入 228,100
2025.8.12 股有限公司 证券卖出 0
230,700
海通国际证券集 证券买入 16,200
团有限公司 证券卖出 0
16,20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
所公司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严格的信息隔离墙制度,各业务之间在机构设置、人员安排、信息系统、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以控制内幕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公司员工与公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上述股票买卖行为与所次重组事项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所公司也未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买卖情况外,所公司在自查期间内无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所公司无泄漏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海兰信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
为。”
2.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自查期间内,所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一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 2025 年 8
名称 交易日期/期间 累计买入(股) 累计卖出(股) 月 12 日结余股
数(股)
信科互
动科技 2024.7.23-2025.8.12 2,000 0 3,000
发展有
限公司
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股票变动事项作出说明与承诺如下:(1)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未安排、建议或指示他人在自查期间买卖海兰信股票;(2)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述买卖海兰信股票系市场化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所次重组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3)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未自他人处获取、知悉或主动打探任何有关所次重组的相关信息,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海兰信股票的指示或建议;(4)信科互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所次重组相关信息的情况,未指示、建议他人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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