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国联通智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9:15:57
证券代码:601456 证券简称:国联民生 公告编号:2025-059 号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国联通智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私
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联通
宝”)拟认缴出资人民币 4.8 亿元与关联人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联人寿”)共同设立无锡国联通智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暂定名,以下简称“国联通智基金”),基金规模人民币
12.2 亿元。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
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周期较长,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
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国联通宝拟认缴出资人民币 4.8 亿元,与关联人国联人寿共同设立国联通智基金,基金规模人民币 12.2 亿元。国联人寿为有限合伙人,国联通宝为普通合伙人。国联通宝作为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基金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国联通智基金主要围绕新质生产力、智慧科技领域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能够
扩大公司私募股权业务管理规模,获取投资回报和管理费收入。
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
国联通智科技资产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顾伟先生、周卫平先生、吴卫华先生回避表决,也未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国联人寿为公司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集团”)持股 33.33%的公司,公司董事吴卫华先生曾任国联人寿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和《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国联人寿构成公司关联人。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23539940F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丁武斌
注册资本:465,860.2270 万元
成立日期:2014 年 12 月 31 日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经营范围:普通型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原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国联集团持股 33.33%,无锡市太湖新城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98%,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9.15%,无锡灵山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08%,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6.01%,无锡报业发展有限
公司持股 5.15%。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国联人寿资产总额人民币 311.65 亿元,净资产人
民币 8.51 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303.15 亿元;2024 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73.11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 0.87 亿元。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国联人寿资产总额人民币 388.62 亿元,净资产人
民币 39.04 亿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349.57 亿元;2025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人
民币 44.78 亿元,净利润人民币-2.36 亿元。
国联人寿与本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国联人寿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国联通智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
基金类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注册地:江苏省无锡市
基金规模:人民币 12.2 亿元
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国联通宝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国联通智基金的各出资方如下: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出资占比
(人民币亿元)
普通合伙人 国联通宝 现金 4.8 39.34%
有限合伙人 国联人寿 现金 7.4 60.66%
合计 - 12.2 100.00%
四、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国联通智基金由各出资方以现金出资方式共同成立,基金的收益分配按照分配时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国联通智基金的管理费经双方参考市场标准及行业惯例,公平磋商后共同确定。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届满之日,基金管理费为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
0.5%/年,基金投资期届满后,管理人不再收取管理费。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 年 8 月 28 日,国联通宝与国联人寿签署了《无锡国联通智科技产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合伙企业
1、名称
无锡国联通智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目的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投资,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
3、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4、期限
首次交割日为合伙企业完成首次募集交割的日期,即设立后全体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完成并划转至托管户之日或管理人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明的付款到期日的较早日期。
合伙企业的登记期限为 10 年。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的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
为基金成立日起 7 年。基金成立日起的 3 年为投资期,投资期届满后 4 年为退出
期。如届时合伙企业存续期限需延期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延期。原则上,延长不超过 2 次,每次期限不应超过 1 年。
5、管理费
合伙企业应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并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届满之日,基金管理费按照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的 0.5%/年计算;
(2)基金投资期届满后,管理人不再收取管理费。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接纳一名普通合伙人,即国联通宝。
2、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2.2 亿元,由全体合伙人缴纳。有
限合伙人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方式
普通合伙人
国联通宝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货币 48,000 39.34% 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
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74,000 60.66% 有限责任
合计 - 122,000 100.00% -
3、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
4、出资缴付
全体合伙人应按照管理人出具的《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分期缴付认缴出资。
原则上各期出资应由所有合伙人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分别缴付。
(三)普通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自然人代表作为合伙企业的委派代表。
(四)投资业务
1、投资策略和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为通过主要对在境内设立或运营的非上市企业进行直
接或间接的股权或其他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从而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
增值。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在适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等资
产进行投资。
2、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
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顾问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2 名委
员组成,全部由普通合伙人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经全部委员同意后
生效;投资顾问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委派 1 名委员,有限合
伙人委派 1 名委员,普通合伙人委派 1 名外部专家顾问委员,投资顾问委员会会
议决议需经全部委员同意后生效。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
资顾问委员会的决策意见组织实施。
(五)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合伙企业原则上应在投资项目退出(包括部分退出)并取得可分配收入后的 90 日内对截至届时合伙企业所有的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
(2)就源于临时投资收入、未使用出资额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可分配收入,原则上应在该等收入达到累计人民币 100 万元之时进行分配,除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特别决定的分配金额及分配时间外;
(3)任一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该投资项目退出的部分应被视为一个单独投资项目,应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对部分退出而得的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按已退出部分占整体项目的比例计算已退出部分的投资成本,并基于此计算绩效收益(如有)。
合伙企业源于项目投资的可分配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合伙企业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以及应由合伙企业负担的其他税费,剩余金额在各合伙人之间按照分配时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2、非现金资产分配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合伙企业的分配原则上应以现金进行。在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前,管理人应尽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以现金方式变现、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仍然难以变现,合伙企业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
(六)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有效性、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