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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08-28 18:34:15

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于投资者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维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港湾基础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及目的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在指定媒体及网站发布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
(三) 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专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活动;
(五) 接待调研来访、现场参观、组织座谈交流、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等方式;

(六) 其他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沟通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司公告披露的报纸为指定信息披露报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答记者问或其他形式取代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可以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分红情况、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层次、多维度、多渠道、多种方式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公司网站、电子信箱等互联网络形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参与提供便捷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代表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积极办理相关投诉,依法处理投资者诉求。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工作,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与投资者交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部门的部分经理、下属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投资者关系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和人员支持,协助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内部协调机制、内部工作规范,并督促公司及各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有: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一) 全面掌握、研究和学习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
(二) 负责筹备组织股东会,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网络会议和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三) 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投资者关系”专栏或互联网平台、投资者问答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负责接听应答投资者热线电话、电子邮箱,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收集整理投资者关注热点报告,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反馈投资者关注热点;
(四)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其对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公司外聘中介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未经公司程序审批,不得发表与公司相关或导致公司陷于公众争议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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