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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互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3:43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六
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现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关于设立外商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 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 司”。)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发起设立的方 公 司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商 资 批
式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2007]1818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司”。) 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 司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商 资 批 营 业 执 照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2007]1818 号文件批准,由盐城丰东热处理有 91320900608684500T。
限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在江苏省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900608684500T。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前条所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述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供。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逾 2 年;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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