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金财互联: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8 16:53:43

证券代码: 002530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
第三章 股 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 股 东......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4
第五章 董事会......17
第一节 董 事......17
第二节 董事会......1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2
第七章 监事会......23
第一节 监 事......23
第二节 监事会......2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2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2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2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29
第一节 通 知......29
第二节 公 告......2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2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32
第十二章 附 则......32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2007]1818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900608684500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00 万股,并于 2010 年12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C Finance & Tax Interconnect Holdings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南翔西路 333 号,邮政
编码为 224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919.8175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股东和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税务服务;财务咨询;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数字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通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采用盐城丰东热处理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其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数为 7,500 万股,全部由
发起人按原比例以经审计的截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的盐城丰东热处理有限公司净
资产折股;2008 年 3 月 28 日经批准发行的 2,500 万股,由发起人按原比例以经审
计的公司 2007 年末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各发起人名称、住所、认购的股份数及其占总股本的比例如下:
认购股份数 百分比
发起人 住 所
(万股) (%)
大丰市东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省大丰市幸福东大街 2 号 226 室 4845 48.45
日本国东方工程株式会社 日本国东京都荒川区西日暮里二丁目 25 番 3060 30.60
1-902 号

日本国和华株式会社 日本国东京都千代田区内神田 1-11-6 595 5.95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 128 号 667 6.67
江苏高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云南路 31-1 号苏建大厦 803 室 500 5.00
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大道 2123 号 3193 室 333 3.33
201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发起人上海星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 333 万股股份全部转让给发起人大丰市东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3,400 万股,并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919.8175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7919.8175 万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金财互联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