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兴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0:15:47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问责。
第四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相对等原则;
(三)有错必究原则;
(四)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五)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职工董事组成。公司内审部为问责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被问责人的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方案报问责小组。
第六条 问责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公司内部问责的发起、决策和执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谁负责;
(三)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差错等事项,特别是重大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等重点环节,应层层追究,层层问责,并将与绩效考核挂钩;
(四)协调内审部与被问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对其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无故不履行董事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认真履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五)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六)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七)泄露了公司商业、技术上等相关保密事项,从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依照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对安全、环保、生产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第四章 问责的形式和种类
第十一条 问责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责令在公司相关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停职反省、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降职、撤职使用;
(五)劝其引咎辞职;
(六)罢免、辞退;
(七)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董事的处罚金额应由股东会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公司负责人的处罚由董事会确定。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处罚应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惩处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五章 问责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董事长的问责,由过半数董事联名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提出;对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问责由总经理提出。
若发生上述问责,经公司内部问责小组研究同意,责成公司内审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公司内部问责小组报告调查结果,由内部问责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做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需罢免的职工董事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应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避免今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权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二十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问责小组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江苏裕兴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