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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50:48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股东)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形成公司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
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
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
支持;
(三)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
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 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
(二)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三) 股东会;
(四)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五) 一对一沟通;
(六) 公司网站;
(七)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邮寄资料;
(十) 现场参观;
(十一) 电话咨询;
(十二) 路演;
(十三) 其他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应作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
举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出席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
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
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制订投资者关系管理计划,协调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除非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
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
关法律法规等;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方面: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
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诉、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
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的子(分)公司及公司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
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
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通过接受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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