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08:56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判断该事项属于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4、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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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财务信息收集、整理方面的相关工作,责成指定联络人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出表,提供公司年度、半年度及季度的财务报表及盈利预测情况报告,说明重大财务事项。
第八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责成指定联络人定期提供所编制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报表、损益报表、现金流量报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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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第 3、4、5 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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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本条第1、7、8项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2、本条第2至6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获批年度预计范围之外,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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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签署或拟签署日常交易相关重大合同,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一次性签署本条第1、2项类型的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一次性签署本条第3、4、5项类型的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六)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拟发生或知悉以下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已经按照本条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七)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6.1.2 条的规定。
(八)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6、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7、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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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4、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其他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5、回购股份;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8、股权激励;
9、破产。
(十)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未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