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20:04:4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
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 1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 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和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应遵循下列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顺序适用国家定价、市场价格和协商定价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结算方式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价款、进行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支付价款。
(二)公司财务结算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低于 3,000 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帐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帐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十)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
(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十二)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
(十三)中介机构及其意见;
(十四)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五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
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达到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标准的,适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八条、第九条或者第十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五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对于公司每年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十七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