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达: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04:41
证券代码:002845 证券简称:同兴达 公告编号:2025-047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各项制度中尚存的涉及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1、鉴于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监事会职权由 “审计委员会”行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原章程共两百零五条,修订后共两百零八条。上述两类修订情形、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等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未在下述表格中对比列示;
4、除以上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变更办法与本章程中规定的总经理的产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生、变更办法一致。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
新增 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董 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和本
事会确认的管理人员。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新增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27,551,705 股,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为普通股。 327,551,705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