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同兴达: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20:04:41

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等相关工作。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都应遵守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上述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均负有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制定、《公司章程》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或者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案;
(二十)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一)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二)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岗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符合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 1 格式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必须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包括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拟披露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拟披露公司持股 30%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结果的公告;
(十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的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事项发生时,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立即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以确保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向其提供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提醒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所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内幕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公司在本制度第八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国家有关行政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音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宄,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宄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同兴达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