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6 16:30:15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 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追究责任时由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各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直接责任人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定办事且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纪律处分。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者对董事会的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董事会作出决定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复议一次。申诉、复议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失当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