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1:06:20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本着规范、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处理好投资
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控上市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的管理办法。公司在银行设立专项账
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的,
经董事会决定,在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安排的基础上,公司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
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资金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 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由总裁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 部门执行,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项目预算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超
出预算时,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下时,由总裁或董事长批准;
(二)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10%以上和 20%以下时,由董事会批准;
(三) 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 20%以上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并依
照法定程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
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
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 况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 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 的原因等。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工作以及会计师事务 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 必要资料。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报告期内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
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
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 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 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原则上应 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 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 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 5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
且高于 1,000 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
(二) 已归还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 投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