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刚控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1:06:20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工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不得转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
100%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深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达刚